本文引用自沒有「故意殺人罪」這玩意兒!

 

以下引用:

殺,行為也。而這個動作帶有故意(intension)的意涵(歷來判決判例均作如是解,見註),其目的就是奪取他人之生命。至於怎麼殺?用什麼工具?就無需言明。

因此我們這一條,不需要特別說明行為者用槍、用刀、用生化武器、用毒藥、用炸彈、用任何立法之時想不出來的方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ly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