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凌虐致死」-應論傷害致死?還是殺人?

 

以下引用: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凌虐的傷害行為,與普通傷害之區別,在於凌虐是屬於「傷害行為的連續性」,雖尚不夠成刑法上之重傷害(註一),但凌虐行為的主觀犯意中「一而再、再而三使被害人痛苦不勘的認識」,而可論以連續犯。

原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連續犯規定,係按同一罪名,論刑時加重二分之一(註二),若以連續傷害而致死論處,則處罰的刑度因加重二分之一,則處罰之刑重,則可能高於殺人罪之最低刑度。唯兩者仍有差別,傷害致死罪最高僅處無期徒刑,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但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立法院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已經沒有連續犯同一罪名二加重二分之一之處罰方式(因連續犯罪三次,與十次,都是加重二分之一,因此不合理現象,修法予以刪除),而連續犯同一罪名之行為,未來則是以「數罪併罰」論處。

然而,凌虐行為最終結果的認識,如果是殺人,則應論以殺人罪;以凌虐之數次犯罪行為,若凌虐之初或前幾次是傷害,最後是殺人,則應論傷害與殺人之數罪併罰。

因此,所謂的凌虐致死的判決,若是連續對被害人施以身心痛苦的不法行為,其結果不論如何,事實上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始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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