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網址:http://blog.beimeicn.com/blog_u16348/p/193743.html
2011-09-10
人的全部尊嚴在於“思想”。作為維繫人的尊嚴的最起碼的要求,思想如果不自由,人也就難以成為一個獨立自主、自決的主體,而淪為被操控的客體,也就失去了作為自由人的必要條件。在人權的分類中,思想自由是“作為區別於動物的人的先天以存的價值”,屬於天賦的權利即與生俱來的自由權。
在人類社會中,任何人,時刻都需要社會交流,對外界事物進行感知、認識、分析、推理、判斷等各類“思維活動”。同時,任何人,也都會在自身的思考、思索中,時刻進行着正確或錯誤,增強或減弱,肯定或否定,比較或反覆等各種“思維活動”。這就是人正常的“自由思想”。人的這種“自由思想”活動,就猶如人需要和有權享用“空氣、陽光、水”一樣,是人類賴以在社會中生活和生存的最基本要素和條件,是一項享有的人權。
思想自由是一切人類自由的起點和重要組成部分。思想自由,是指個人的思想能夠不受社會的、傳統的、宗教的、民族的既成觀念、思維方式和基本理念的束縛和左右,而是以自我的、獨立的眼光去觀察、審視和驗證,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探索和發現。所以,思想自由是人的內心活動,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和非類比性。
思想自由權,是作為公民人身權、政治權,以及其他權利,諸如:知情權、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等一些權利被承認的前提。顯而易見,如果沒有對思想自由的肯定,是談不上上述各項權利的。
聯合國及有關國際人權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權文件,最主要的有: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思想自由已經作為一項全人類所應當享有的基本人權為國際社會所認同。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國,中國政府更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正因為思想自由是一種內心活動,它享有絶對的自由。所以,各國憲法關於思想、意志等精神自由規定時,都加以絶對的保障,通常不規定其限制,也不賦予立法者有制定法律加以限制的權力。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7年)第4條規定:“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世界觀自由不受侵犯。”土耳其憲法(1982年)第25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思想和意見的自由。無論出於何種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公開其思想和意見;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見而受到譴責和起訴。”等。
在我國,1949年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並且,在以後的憲法中,以思想自由為前提和基礎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等等表現人們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在憲法中得到了體現。
縱觀古今中外,一切專制皇朝,都實行愚民統治,都將人的思想自由視為離經叛道,千方百計地束縛之。然而,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正因為有了人類思想的指引和提升,我們才有了今天的科學、藝術與文化成就。因此,自由地思想是人類文明發展最基本的動力,沒有思想自由,人類就不可能一步一步地發展併進入到高級文明社會。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還表明,一切專制皇朝統治的愚民統治,一切剝奪、扼殺民眾思想自由的人和企圖,都是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倒退,必將被人類前進的歷史步伐淘汰,成為人類社會發展道路上的反面教員。
現代法治國家有兩個顯著特徵。一個是: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論其權力多大,職位多高,必須依法辦事,不得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另一個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無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普通平民,都必須遵守法律,並且一律平等。
法律,歷來體現的是統治階級意志。而在現代文明國家中,則是民眾意志和願望的體現。一個國家的法律,是規範公民的社會行為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準則。然而,法律只規範公民的自由行為,並沒有也不可能規範公民的自由思想。任何公民自由的思想活動,無論是正統的,非正統的,還是反正統的,或者其他任何思維活動,只要在外現行為上,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和證據,就都是不可扼殺和剝奪的正常權利!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說,公民的思想活動,具有自己的絶對自由,也就是思想自由。
現代法治國家還有一個重要的法理原則。這就是:人天生擁有思想自由的權利不容侵犯,公民有思想自由權利,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思想犯罪”。對公民非罪與犯罪的界定,必須以其社會行為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思想的自由活動為依據。任何組識和個人,將公民自由的“思想活動”與“社會行為”類比等同,並且,以權代法,濫用特權,實施所謂“抓思想犯罪”,並予懲治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思想自由權利的非法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在現代文明的法治社會中,思想自由,是一項公民天賦和享有的基本人權。公民無論進行何種、何類“思想活動”,本身並不存在什麼法律問題。
“二次大戰”前後,世界各國,特別是美、蘇等一些科技先進的國家,紛紛對秘密遙感、遙測、遙控人體神經系統,從而能夠竊取人的思想隱私,控制人體生理行為和精神活動的腦控技術進行深入研究,使這項技術迅猛發展,取得了重大成果。從二十世紀中葉起,“腦控武器”技術逐漸被不少國家所掌握,作為一項維護政權和國家安全的技術手段,受到了各國的高度重視,它不僅應用於軍事領域,而且,為各國秘密(情報)機構最先青睞使用。
然而,作為一種能夠“監控”竊取公民思想自由隱私,遙控人體生理行為和精神活動的高科技特工手段,腦控武器的出現及其秘密廣泛使用,不僅徹底破壞了人類基本的道德標準,而且,成為一個在現代法治國家中,關係到全體公民思想自由權利,以及人身不受侵犯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的嚴重法律問題。
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還在於:這類高科技“腦控武器”特工手段,在中國,正在被濫用於肆無忌憚地秘密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權利。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並沒有關於“思想犯罪”的條款。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對公民的思想自由權利進行剝奪、扼殺!然而,中國國家安全部長耿惠昌庇護下的一幫“腦控犯罪團夥”,接過“文革”中林彪、四人幫一夥大搞秘密特務專政的衣鉢,秉承那一套所謂“抓思想犯罪”的“整人理論”手段,濫用手中的“監控職能”特權,使用這類“腦控武器”特工技術,秘密竊取社會公民“思想活動”隱私廣為傳播,並且,以此為藉口,隨心所欲地對受到監控、遙控的公民的身體和精神、秘而不宣地實施着法西斯式的日夜騷擾試驗、酷刑折磨和陰謀暗害!而中國眾多受害者,針對這幫秘密“腦控罪犯團夥”的反人類恐怖罪行,依法使用各種方式進行報案、控訴、揭露的正義鬥爭行動,竟然反被誣衊為是所謂“精神病患者”?!
更為嚴重的是,對於這幫“腦控犯罪團夥”秘密侵犯中國公民人權的恐怖罪惡,卻長期無人監管,不予查處,任其自由猖獗,逍遙法外!難道說,在中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政治”詞典中,還有一條允許這幫秘密“腦控犯罪團夥”,在法律面前,可以有“不平等特權”的特殊規定嗎?!難道說,在中國的“法治”詞典中,竟然還有一條暗中制訂的“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特殊規定嗎?!
如果說,一個連公民最基本的思想自由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國家,還怎麼能在憲法上寫上“國家保障公民人權”的條文呢?!還怎麼能在公開發佈的“人權白皮書”上,侃侃而談“公民的生存、發展人權得到了歷史性的成就”呢?
如果說,一個國家對這幫喪心病狂地秘密殘害民眾的“腦控犯罪團夥”罪惡不查、不辦,對眾多受害者的求救呼聲不問、不理的話,那麼,我們這個國家,還有什麼“以法治國”可言?!我們這個政府,還有什麼“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可言?!生活在這個國家裡的民眾,在實際上還有什麼人權保障可言?!
還應該指出,為何醞釀多年,民眾強烈要求制訂的“保護公民隱私法”,至今仍是遙遙無期,杳無音信呢?這與中國國家安全部門中這幫“腦控犯罪團夥”,秘密廣泛侵犯公民“思想自由”隱私的罪惡行為有什麼必然聯繫呢?!難道不值得全體中國民眾認真思考嗎?
在中國,確實需要也必須加快法制建設的步伐。但是,當前最緊迫的問題,是針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公權力濫用腐敗犯罪行為,必須進行堅決有力的整治和查處!因為這不僅關係到廣大民眾最基本的人權能否得到真正有效保障,並且,是直接影響到民眾對黨和國家公權力誠信的“人心向背”問題!否則,即使制訂出最多的法律、法規,對平民百姓來說,也只是“畫餅充饑”,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建黨九十週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向全黨、全國尖鋭地提出了面臨的“四個危險”。 難道說,當前由於公權力的濫用腐敗,造成“公信度”嚴重下降的危機,還沒有引起中央有關部門的嚴重關切和實質性重視嗎?
作為中國政法部門最高權威的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最近多次公開發表講話:
“要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進一步做好信訪工作,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各級政法機關‘要在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有新作為’”;
“要在加強思想教育和嚴格管理的同時,以鐵的決心維護紀律的嚴肅性、權威性,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處違紀違規違法問題,確保紀律得到有效執行。”;
然而,如果周永康書記能容忍、默許國家安全部長耿惠昌庇護下的這幫“腦控犯罪團夥”,繼續在中國大地上恣意濫用“監控”特權,秘密侵犯、踐踏中國公民思想自由的最基本人權,而仍然逍遙法外的話,那麼,多次公開發表這些言不由衷的講話,還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人們不禁要問:在中國,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權利嗎?!
中國“腦控”受害者
2011-09-01
發信人:南京市受害者忻中慶(網名紅聆)
地址: 南京下關區東井一村94-14#
電話: 13776686557
郵箱:
njxzq_88@163.com; xdj805187@sina.com; 623962269@qq.com
博客:
http://www.mmmca.com/blog_u16348/index.html?skin=painteddesert;
http://zh.netlog.com/njxzq88;
註:此文已於2011-9-24,採用掛號信,郵寄給中央紀律委員會書記賀國強;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周永康;中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胡康生。並且,收到對方對此掛號信的接收“回執單”。
並且,已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辦;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中央和地方的所有新聞媒體、記者、報刊、電視台;全國的法學專家、法律權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全國著名的大學學府;全國性的民間團體;全國科學研究所的科學家及一些駐外使館等八千多個郵箱地址,電郵發送了此文。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