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犯罪問題焦點》「自殺」=「殺人」

 

以下引用:

二、以強暴、脅迫、欺罔的方式使他人自殺是犯罪的行為

  惟應注意的是,前開例子如果乙自殺的意思非出於真意,換言之,假設乙受到甲的強暴、脅迫而不得不自殺,或者是乙受到甲的欺罔,在誤認的情形下自殺,則甲不是成立加工自殺罪,而是刑法第二七一條的殺人罪。例如甲逼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上網援交一事告訴學校,乙心生恐慌,雖然自殺係出於其自己的意思,但其已因甲的脅迫達喪失意思決定自由的程度,不能謂其真有自殺的意思。又如甲騙乙如果其自殺則銀行就不會向其家人討債,乙誤信甲的話,認為其已無退路而自殺者,因乙自殺的決意並非真意,且甲欺罔的話與真實情形差太多,自非屬教唆自殺,甲應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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