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626國際反酷刑日 | 看見酷刑被害人
時代雜誌稱蔡英文可能是下一個華人國家中唯一民主國家的領導人,但我想就算她選上總統也不會是一個法治國家的領導人。
小時候我以為法律保護好人,長大了一點後有人告訴我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之後又有人憤怒地說法律根本是保護壞人,最後我發現真相:法律保護的是有權力的人。
以下引用:
酷刑,是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的刑罰,它形式手段很多,從有形到無形,從言語到肢體。酷刑常被用於處罰嫌疑人或是為了取得情報或口供,但求目的不擇手段,容易被權力者濫用。
在台灣已成為國內法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即明文「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二月底,台灣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即對台灣國家報告宣稱「酷刑已在台灣絕跡,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非常不以為然,反而指出官員們如此自我感覺良好,顯視其對於酷刑現象的無知,才更令人擔憂。台灣司法單位一再無視酷刑的存在,依舊繼續採信受到刑求的假自白作為判決依據,其證歷歷:
江國慶案:1996年,在空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的小兵江國慶,因為懷疑涉嫌性侵殺害女童,在軍方為求破案績效下,使用非法手段逼供,導致冤枉判死,直到2011年才獲得平反,國家承認錯殺,但卻未對本案違法失職人員進行刑事究責。
邱和順案:1987 年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台北市刑大隊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12人,並指控邱和順等人犯下另一起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但上述二案檢察官的指控僅依自白,沒有直接物證,且被告等人是在刑求逼供下,被迫承認犯案。1994年監察委員王清峰從警詢錄音帶中,找出警方刑求的錄音,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最後有4名警察因刑求而遭判決有罪確定。然邱和順等人雖已證明遭到刑求,案件又欠缺直接證據,但法院仍認全體被告有罪,並於2011年判決邱和順死刑。
鄭性澤案:2002年台中豐原KTV槍擊案,鄭性澤被控殺警等罪名,於2006年遭死刑判決定讞。但本案無任何鄭性澤開槍的科學證據,甚至凶槍上也沒有鄭性澤的指紋。根據病歷紀載,鄭性澤被捕時僅受左小腿槍傷,在警局接受詢問後卻出現了左眼瘀傷、大腿外側瘀青等傷勢,在警局的錄影帶也清楚可見鄭性澤眼部浮腫。據鄭性澤自述,員警刑求方式包括灌水、電擊、踢打骨折傷處等。在嚴刑逼供之下,鄭性澤被迫做出不實自白,但法院卻無視自白與其他證據的差異,仍以自白作為死刑判決依據。
謝志宏案:2000年台南歸仁鄉發生一女一男遭人以利刃刺死的案件,警方先後逮捕郭俊偉與謝志宏,並在郭俊偉家中搜出本案的凶器與被害人的手機,凶器上並無謝志宏指紋,警方也找不到謝志宏衣物、機車有被害者的血跡反應,本案無任何科學證據顯示謝志宏犯下殺人罪行。謝志宏在警局作了3份筆錄,第1次警詢時,謝志宏無律師在旁的情況下,自白殺害兩名死者,並有性侵;第2次警詢,謝志宏改口稱沒有性侵,中途謝志宏的辯護人出現,要求重作筆錄。謝志宏在律師陪同下所作的第3次警詢不再自白,並表示自己清白。謝志宏於警方監控範圍之外,在檢察官、法院前均不曾自白,表示遭警方刑求。嗣後經檢警查明謝志宏實未性侵,,卻在第一份筆錄承認性侵,該警詢自白應是刑求而來,但本案每一審級法院均不採信。最高法院曾要求應勘驗警詢錄音,結果錄音帶佚失,已無法還原第一次的警詢情況。最終,法院仍認為刑求抗辯無效,認定謝志宏第一次自白可採信,謝志宏於2011年死刑判決定讞。
這些具體案件,直指酷刑從未完全在台灣消失。近十多年來,司改人權團體所救援的案件中,不斷揭發了酷刑是整個冤案生產線的一員,執法者為了盡快「破案」,對疑犯屈打成招,反令真兇逃之夭夭,無辜者受罪,被害人更得不到事實真相的全貌。
1987年6月26日聯合國反酷刑公約正式生效,為紀念此公約,聯合國將這一天訂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International Day in Support of Victims of Torture,或稱國際反酷刑日)。目前全球已有153個國家參與締約,民間組織會在每年此日發起行動,譴責酷刑、聲援受害者。今年台灣第一次與全球同步,舉辦國際反酷刑日活動,藉着這個機會,透過街頭藝術、座談會及電影,把過往大家不願正視的酷刑問題呈現在社會大眾眼前。
在一個文明法治社會,酷刑是不道德及殘酷的濫權行逕,絕非解決問題的方法。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專家強調:台灣應及早批淮反酷刑公約,並設立《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的全國性預防機制。我們希望台灣社會能正視酷刑的問題,對於酷刑受害者,有一套立即的司法救濟、金錢賠償、心理重建、社會回歸等配套。此外,政府特別有責任要對曾施行酷刑迫供的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懲處究責,阻卻「有罪不罰」的姑息現象,才能讓酷刑能真正早日從台灣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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