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強制送醫的原則是要有傷人及自傷之虞, 也就是視同患有精神疾病
但奇怪的是鄭捷的司法精神鑑定卻是正常?
答復者:精神科/吳培君
您好,從問題的描述中推論”強制送醫治療”應該是想把你哥哥再送去住院,如果是這樣,強制住院的原則是要有傷人及自傷之虞,你哥哥的情形似乎尚未符合。不知道他上次去鹿東醫院住院是否為自願地?目前如果他願意返門診,可以事先與門診醫師聯絡,請醫師想辦法說服他住院;若不肯返診,建議找上次住院時的主治醫師討論再次送醫治療的方法,畢竟他應該是最了解他病情的醫師!
引用自:【台灣e院】常見問題-強制就醫
注意事項及原則:
一、凡在發病期,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傷之虞,或傷害行為或公共危險時(放火、自殺、揚言殺人)之精神病患、疑似精神病患或精神異常之遊民即可請求協助強制(緊急)送醫。(轉載按語:遊民被歧視的可憐)
二、相關法規依據
(一)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消防機構之救護指揮中心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並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
之前半夜對面鄰居在陽台抽菸吐口水, 我叫他可不可以不要亂吐, 要吐去裡面吐, 很噁心
他一整個對我咆哮, 說什麼有吐到我嗎
還跟我嗆聲叫我出來, 我走出陽台他又叫我下來, 吼人俗仔
我不知道這是恐嚇、侮辱還是有暴力傾向
我只知道他們怎樣對人都行; 腦控受害者怎麼對人都不行